冤民宋晓杰向律师求助:
2001年,我夫妻将独自经营多年的私有财产——食杂店,小吃部及简易存车棚改建封闭暖库。由于在小吃部暂住的被告不走,影响了我夫妻改建经营。
2001年4月,我在伊春区法院起诉被告房屋侵权,想不到,一审驳回。我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2001年10月8日上午10时05分,我在伊春市中级法院亲眼目睹中级法院退休院长杨国奎公然在民庭庭长办公室同王林海庭长翻阅此案卷宗,公开为被告活动,办人情案。退休院长杨国奎看见我后,指着我的鼻子辱骂我,说:“臭老百姓,和我干儿子打官司,法院都是我在职时提拔的,让你尝尝我在法院的能力。”伊春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林、谢世军目无党纪国法,公然将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私有产权证中的‘个人’篡改成‘等人’,歪曲事实,办人情案。二审判决书将我私有产权改判为‘我与二被告三人共同共有’,此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没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又没投资组建,又不具备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关系,判决二被告是这个建筑物的共有人没有法律依据,典型枉法。
我对产权共有不服,向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调卷复查取证后认为法院判决‘产权共同共有’属认定事实使用法律有错误,并且法官认定的证据是伪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2003年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刘晓伟审判长再审,知错不改,维持二审——我与二被告食杂店,小吃部的产权及存车棚共同共有。我向媒体求助后,此案引起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栏目组的高度重视,报道并披露了我在法院维权不成,私有产权错判共有,判决存在的问题。伊春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调卷复查后,指正法院判决有错误。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明确表态:判错了也不改。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通知我:尽快进京上告法院耍特权,上访期间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监庭的罗林城审判长开庭后对我说:“你的案子没法审,伊春市中级法院错判不改,还上省院找庭长做工作,我怎么审?”
200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第53号民事判决书: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共同共有撤销,改判食杂店,小吃部的产权及存车棚,我与妻子,女儿及二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我对此不服,理由是:我妻子女儿没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们俩是这个建筑物的共有人,人民法院也没有通知她们俩参加诉讼,判决她们俩是这个建筑物的共同共有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人民法院不理’的原则。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立案庭张萧法官多次接谈,承认判决有错误并同意最高法院立案,第十六审判庭张文斌审判长同意此案最高院再审。想不到一拖四年。今年我夫妻同失学女儿再次进京,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办案,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接谈法官的答复是:“审理此案的张萧法官已调走,张文斌审判长退休了,你找他们去吧,我们不审了!”我问:“判决有错误,为什么不再审改判?”答复是:“就那么的吧。”
在和谐社会法治国家,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法院维权十年,难寻公正。十年的上访艰辛深有感触:由于各级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不能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层层袒护,导致我在法院纠正一起错案比登天还难。错判不改给我下岗失业以此为生的家庭造成了毁灭打击,欠外债数十万元,无能力偿还,无法生存。由于法院错判不纠,我只能向全社会,全国人民呼吁求助:“法院明知错判不纠,我该怎么维权?我上哪去寻求公道?恳请律师帮助我!”
法官篡改证据,歪曲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有私有产权档案为证
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报道光碟为证
此案有以下判决: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01】伊民初字第558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民终字第453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2】第27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伊民再字第4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监民再字第53号
求 助 人:宋晓杰
地 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旗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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