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工作时间从2009年7月26日-2010年5月19日,现在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的“合同期限”也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叫我们签字,说不签就不给办退工手续,我们可不可以签?对以后仲裁有没有影响?
2.因为我是2010年4月13日提出辞职,2010年5月19日办理了交接手续,事先我已经跟公司说不用交5月份的保险,但公司还是给交了,现在我辞职了,公司想从欠我的工资中(5月1日-19日的工资)扣回这部分钱,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