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应当适用新法,即《合同法》,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双方自愿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并且甲方也将房屋产权证交由乙方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因为房屋有贷款,而乙方一时还拿不出那些前来,所以就写了该协议,根据《民法通则》128条的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不知道现在该规定的效力如何,有人说失效了,也有人说没失效!
那想问的是,如果写了赠与合同 而且又有了房产证在手,也就是完全符合,《民通意见》128条的规定,赠与人还能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