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户一直承包村委土地一块,由我户开荒并承包至今,如今的承包合同的合同期签的是三年。
以前按村章程,国家或村委征用承包的土地时,承包者无条件服从,国家和村委将按土地赔偿规定(即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建的塘基、房屋等)赔偿给承包者。
如今村委要求修改章程。如今村委要求修改章程请问村委更改赔偿规定,改为按承包面积比例赔偿建筑补偿额,超出比例部分不给予赔偿。
或者村委按照承包合同的合同期,到期即收回土地,不给予任何赔偿。
村委这样修改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