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我和两个朋友一起做个小生意,当时3个人商量好是平均出资,但由于我的两个朋友没有现金,他们两个各出资5000元,其余的钱由我先行垫付,2009年5月时由于各种矛盾,我们的生意结束,由于是朋友关系,很多帐目不是很详细,我也碍于情面没有深究,最后我们协商决定,他们两个人各自给我写了一个7000元的欠条,此后我和两个人都失去了联系,到今年已经两年了,我拿着欠条却没有办法讨要欠款,我应该如果维护我的权益.这当中如果产生费用会由谁来担负,因为很多朋友都劝我说,一共14000元,走法律程序有可能拿不到钱不说,还有可能得花钱,即便要到了钱也可能不够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希望律师能帮帮我,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