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书》其中有一条条款是这样说的:乙方在租用途中,提出解约,终止本合同,乙方所交按金归甲方所有,并要交清所欠有关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不支财产不能拆除。不支财产不能拆除乙方在租用途中,甲方不能提出终止合同,如要终止合同,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无息退回按金。
我是甲方,我书面通知,三个月后去收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