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是一名2011年将要毕业的大专生。我是一名2011年将要毕业的大专生在招聘网站上找了一份工作,是在一家网络小说公司当实习编辑,工作一个月后,以为要做毕设,所以提出辞职,并要实习证明,(当时网站上明确写出,实习薪资每天25含10元饭补;实习证明要工作一个月后才能开)。
他说让我3天后去拿实习证明。他说让我3天后去拿实习证明那晚实习证明后的第二天,我的上司给我发短信说我检查的电子书不合格,被打回来,是重做还是怎么样,我说我目前没有时间,他之后表示,那就要扣除我的工资,总计500元(并且列出一个清单说我这个月有效制作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我认为她计算的与事实不符,但是我没有把我所有的工作带回家,也就是我没有证据,就只能任她随便说么),但是我一个月的工资也就500,600。
请问,她这么做可以么,我的饭补是不能扣除的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