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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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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3054什么是编号?

民事纠纷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乙向甲提供水泥400吨,价格比同期的市场批发价便宜10%,乙负责送货,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要求乙送货100吨。合同签订后,甲要求乙送货100吨因4月以前是水泥的销售旺季,供不应求,价格也较高,乙就以无货为由只供应了50吨水泥。

无赖,甲只好到市场购买。无赖,甲只好到市场购买5月以后,水泥进入销售淡季,乙遂通知甲接货后就一次运货200吨,甲没有这么大的需求量没有同意接货,对乙送来的水泥置之不理。

乙索要货款未果遂起诉讼。乙索要货款未果遂起诉讼问:请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咨询者:fa209863贵州
[咨询时间:2011-04-10
悬赏分:
解答数:1]

最佳答案

雷国彬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3351755798
积分:1323
]
回答时间:2011-04-10 16:58
雷国彬
合同约定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只要乙在约定期间完成送货400吨就可以要求甲依据合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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