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业主的纠纷
因开发商强制性要求业主安装他提供的门和防盗网,业主不装,还向开发商讨要违约金,开发商就登报.
请问开发商登如下通知是否可行?
2011年3月18日茂名晚报第七:
催领通知
茂名市万通房地产公司兴建的文光中路11号大院永富花园
经市有关部门2011年1月10日验收合格,从三月二日起正式交给业主使用,
从登报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我公司办理交房手续,逾期者每天收保管费
每平方米0.2元.
特此通知
茂名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8日
补充说明:
因合同第十一条 交接.有说明,内容如下: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
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3月26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经出卖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买受人地址书面催告,或在本市公共媒体上公告催告后,买受人仍未在催告约定的合
理期限内与出卖人进行验收交接的,视为已交接,对该商品房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并且出卖人或物业
管理公司可对该商品房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相关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象它每平方每天2毛的管理费是否有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而且它的房子在很多方面也未完善,不知在这种情况下,它出此通告是否有了一定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