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实行登记制,您虽签订了合同,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未领取所有权证,法院查封合法。
2、您可了解卖方是否仅该一处房屋,若是,且又不大,供家庭人口居住,实践中一般法院难以执行。
2、您可了解卖方是否仅该一处房屋,若是,且又不大,供家庭人口居住,实践中一般法院难以执行。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4月10的时候,我于中介的介绍下购得一幢带地基的单间6层的楼房,同年8月23日我去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向房管所递交了相关材料后,大概15个工作日后,也就是9月8日时房管所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取我所递交的卖方房产证、契证等),但是第二天9月9日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卖方在社会上有债务纠纷,债主讲其告上法院,法院查封了他名下的房产,也就是我所购买的房子。
后来10月16日我交完了所有契税,领取了契证。后来10月16日我交完了所有契税,领取了契证事情经过大体就是这样了,法院的查封时合理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