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请问我弟去年9月份时给别人弄工作,收了两个每个人8000元钱【因当时我弟去那上班时也是找人办的花了8000钱,但到那上班后发现不用花钱也能去,但是他想挣回来,就用帮他办工作人的名义收了共16000元钱,但现在人家知道上那工作不用花钱,把我弟告到派出所,我弟诚认自己那时收了家的钱,但是以给当时给他自己办工作的人手里了。
请问,这个案子应算什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