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金。
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手上现有公司发放的印有公司名称和本人名字的工作服两套、工作照片若干、银行打印的公司财务人员向我银行卡发放工资的记录(非公司办工资卡,但是有公司某财务人员转账的名字),以及向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的ems单据。
只有这么多能证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如果申请仲裁能否胜诉?谢谢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