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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局是否存在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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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4422什么是编号?

人事劳动局是否存在失职?

我们几个是随军家属,在2003年(同时被安置的还有5名复转军人,是执行全额事业工资标准,后来都参与了实各制,全部有编制证)被劳动人事局安置在某事业单位下属的一个企业性质(市场管理中心)工作,身份为合同制工人(执行差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一切待遇和全额事业工人一样,该套改工资也一样套改,年底也填写考核表, 2009年以后我们成了非机关事业单位定额定补人员。

我想问两个问题: 1、2009年实行定编定岗(实名制)时,为什么不让我们参与竞岗?我很想知道,既然单位是企业性质,怎么会执行差额工资标准? 2、2009年时和我们一起被安置的一名随军家属办理了退休手续,人事局就下发了(《关于xx同志退休的通知》:根据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规定,xx同志达到退休年龄,经研究同意退休,请办理退休有关手续。

xx,女,汉族……xx。xx,女,汉族……xx落款:人事劳动保障局,抄送:县财政局、编办、社保局、医保中心,本局各领导)一个文件,想问她是按企业还是事业合同制工人退休的? 我们想了解人事劳动局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fa197871宁夏
[咨询时间: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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