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月基本工资2800元,加提成,加班费等。我每月基本工资2800元,加提成,加班费等最初为底薪1800,后加至2500,最后加至2800底薪。
每天工作十小时。每天工作十小时做六天,休息一天,周六或周日有一天要上班。
超过了十小时才算上加班费。超过了十小时才算上加班费现在被公司以经济不景气,降低用人成本为由辞退,我在这个公司工作18个月,有签2份劳动合同。
两份合同之间有三个月的时间,没有续签合同,但我仍在公司上班。
我想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或是经济赔偿金及加班费等。
公司算工资是:日加班计算方法:日工资=底薪/31天,小时加班费=底薪/31天/10小时。
我知道这肯定算得不对,请问正确的结算方式以及我还能得到哪些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