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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更新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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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3519什么是编号?

被更新的无奈-

我于2003年11月买了一台海尔冰箱,2010年11月冰箱坏了。报海尔维修部后说主控板坏了,零部件已停产,不能修复,可按日万分之五折旧补偿。我计算后发现,补偿为负数(原价2990元-2990*5/10000*30*12*使用年限7年=2990-3767.4=-777.4元)。所以我认为维修部的折旧方法不科学。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家电安全使用参考年限为:彩电8—10年、电热水器8年、电冰箱12—16年、电饭煲10年、空调器8—10年、煤气灶8年、洗衣机8年、电吹风4年、个人电脑6年、微波炉10年、电风扇10年、吸尘器8年。

国家规定电冰箱使用年限12—16年,为什么按维修部的折旧方法2000天就折旧完了。这不是明显偏袒厂家吗?这怎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所以我提出:1、按平均年限法折旧,使用年限12—16年,剩余年限还有5---9年,应补偿剩余价值为1245----1681元。冰箱归维修部不再维修。2、不补偿修机,我支付维修费。可维修部回复:冰箱修不了,补偿650元。请问:

1、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厂家是否有维修的责任和义务?

2、如不维修,按什么确定补偿金额,难道按平均年限法折旧不对吗?

恳请尽快帮助。谢谢!

咨询者:fa196643山西
[咨询时间:20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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