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提供公司的奖金规定,和自己应该享受的证明。
本人在职期间因为提供虚假医疗证明,曾被公司给予了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我当时只是通过医院熟人走了后门看病,开了一张空白假条,后来自己填上内容。
因为公司奖惩制度上确实有“提供虚假医疗证明给予严重处分”的规定,所以本人也无异议。
但事后同一年度,公司因本人怀孕,故又对两年前的同类事情加以调查,并且是在我临产前一天,公司就两年前的假病假条又给予了我一个处分。
本人认为公司的做法极大地伤害了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过度的精神压力,并于当晚出现临产症状。
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后来公司以我有处分为由扣掉了本人怀孕年度的奖金,我已经申请了仲裁索取奖金,仲裁时我需要怎样做才能使仲裁庭支持本人的观点?
谢谢律师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