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医院工作都2年了 期间单位一直未与我签合同 医保 社保都没有缴 只拿了基本工资 其后又突然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 事后我向当地区的劳动仲裁提出了仲裁申请
申请1:支付未订立的劳动合同 单位应付2倍工资的一倍
申请2:赔偿金
申请3: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申请后,仲裁判决我们申请的仲裁时效应在工作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故驳回了我们申请的第一条无效,这样是否合理?
还有对于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仲裁说的是不能补缴,不予支持,这样我们在这一块上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