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2日通过申通快递石城网点发送一台笔记本电脑到厦门,然后收件人到现在还没有收到货物,但是快递物品显示已经签收,并且签收人名字是收件人的,我去申通查询的时候,申通的咬定是收件人本人签收的,但收件人却又说没有收到货,快递费是一百元,发货的时候申通没有提示我保价,现在我要求索赔只能有快递费的三到五倍赔偿.但笔记本价值是四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