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事:“原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生效,并经履行的过程中,因部分工程变更和其他原因,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协议,协议书载明已作工程量确认,工程质量保证金退付,赔偿损失原则,原施工合同终止等。
协议签订后给付方履行给付,因赔偿损失部分双方争议,索赔方以原已终止的合同提起仲裁,给付方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认为是给付之债争议”,这个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