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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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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2347什么是编号?

仲裁管辖权异议

你好;咨询一事:“原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生效,并经履行的过程中,因部分工程变更和其他原因,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协议,协议书载明已作工程量确认,工程质量保证金退付,赔偿损失原则,原施工合同终止等。

协议签订后给付方履行给付,因赔偿损失部分双方争议,索赔方以原已终止的合同提起仲裁,给付方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认为是给付之债争议”,这个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吗?谢谢。

咨询者:fa195088四川
[咨询时间:2011-03-16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陈胜法律师
[地区:江苏-徐州市
手机:13685112638
积分:55548
]
回答时间:2011-03-17 08:34
陈胜法
要看材料后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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