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4年政策规定“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相应级别合格证书者,在考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内有效,不受使用期限限制”。
意味证书取消有效期,自法规颁布日始证书只能在同一级别内有效使用一次。
但2004年前并无明文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于2004年前取得证书且在对应级别之下使用过一次的证书(到2004年已失效),现有关部门不允许在2004年后在对应级别中再使用一次,此裁定是否合法?即授益行政条件变更后,能否追溯以往的使用行为,剥夺新法中授予的有效信赖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