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你们属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你可以要求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包括贷款利息,以及损失的定期储蓄利息。如需办理请与魏律师联系。
北京魏律师 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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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4月与某房产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价值420万的房产,当时支付了5万定金,并约定将于09年6月10签定购房合同.为了足额支付首付款,我于09年5月到银行办理了100万的自有房产抵押贷款(自己原有的房产),并取出了原存于银行的100多万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并出售了价值几十万的股票,并放弃了购买另一出房产的机会.当我6月10日如期去准备签定合同并支付首付款时,开发商告知我,承诺出售给我的房产事实上已于去年抵押给了银行,要10年10月才能取回.我想问,在开发商明知房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下,依然出售给我,我能要求多少赔偿呢?我的贷款利息,以及损失的定期储蓄利息已经有好几万了,而且,从4月到6月,我们本地的房价已经涨了百分之十左右,同样的价格我已经买不到同样的房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