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彬县郭家台一村民,郭家台现有居民9户,农民10户,共19户。
其中有9户居民的宅基地属性为国有。其中有9户居民的宅基地属性为国有根据县{2010}31号文件对我郭家台实施改造,文件对于我处规定是无偿拆除,联合开发建设,属于商业性质的开发。
现在干部说将郭家台19户人家的宅基地统一征收只对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开发利润归集体所有,试问这种说法对吗?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