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9月,甲、乙、丙、丁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甲带乙,丙带丁,后甲翻车,造成乙死亡,甲、丙、丁三人为逃避责任,草草将乙埋掉,(甲丙丁的老板劝三人赶快逃跑,随三人逃回内地老家)两个月后,尸体被风吹开,被人发现,甲丙丁三人被抓回。
问:1、不能证明乙当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被告三人为逃避责任,而将其埋掉致人死亡),应当如何判决。如何赔偿?
2、老板是否要负责人,要赔钱吗?
3、在此案中,甲丙丁三人的罪行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