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首付款,贷款所需的证件,资料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到是否视为违约? 之后买方又提出全额付款,卖方为促成交易便口头答应了,但在付款期将到前,国家新税政出台,新增的税款买方不想承担(合同约定税费全部买方承担)。
请问后果如何? 如果卖方在口头答应的同时约定,在此期间因政策产生新税,由买方负担,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