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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个劳动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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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个劳动法的问题

咨询一个劳动法的问题。

本人在一家外资工作,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

本人是2010年入职合同期限是3年到2013年,由于公司内部原因2010年12月20日签了离职协议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

(不是出于个人意愿,工作态度一直很好无过错),

当时只赔偿了一个月的工资(人事说按照劳动法做一年赔1个月工作,做2年赔2个月。。。)

运气好的是,2010年12月25日有个岗位空出来,公司派遣我去做,(人事当时要求把赔偿我的一个工资退出,我当然不答应)

交换的条件是:如果把1个月工资赔偿金退我们,我们就不帮你终止合同,你还是可以到2013年,就当社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

如果你不肯退,我们就按照离职协议把你解雇,然后重新录用你,合同还是3年,从2011年1月到2014年1月,还是3个月试用期!

我当时疑问:为嘛我2010年已经过了3个月试用期,你们2011年又要搞3个月试用期呢?(我心想3个月就3个月,反正好好做没

撒问题的,这样不是变相我的合同比原先又多了1年嘛)

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人事又变卦了,只帮我签了2011年1月到2011年2月,2个月的临时合同,理由是:新岗位我们不知道你是否

能胜任,这2个月临时合同是考验你的必须马上能上手。而且2个月后我们可以不帮你续签合同(无1个月提前通知期)

现在2011年2月的合同要到期了,这2个月可谓是超级忙碌辛苦,人事也提出要续签,本单位有规定如果第3次续签就是无限期合同(终身合同)

我这样推算,如果续签就是第3次进入这个公司了。但是我收到的邮件上写的是从2011年3月到2011年4月还是3年。

问了人事,得到的回复居然是2011年1月1,2,3号是元旦假期,这3天你没有上班,所以不是连续的。只能算第2次,如果你能做到2014年4月,接下来

和你签的就是无限期合同。

我1月份的工资也被扣了这3天(1月1,2,3号),首先1月1,2,3号是国定假期,如果公司要求我上班我严格服从安排,而且还有3倍工资

何乐不为?问题是1月1,2,3号是国定假期,大家都在休息啊。

人事答复:你的2个月临时合同看清楚,上面写着2011年1月4号上班。1月1,2,3号没有写进去。

现在我手上的证据:我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为这家公司工作,劳动手册就是最好的正好证明,还有公司同事,门禁卡可以翻每天刷卡记录,

前台和打扫的阿姨都可以证明我在上班。

下面有3个问题请教:

1。2011年2月28日,就是下周一我的合同到期了,但是续约合同还未到我手上,我3月1号照常上班算撒情况?(劳动法有提前1个月通知期

在劳动合同快要结束的前一个月内同劳动者本人续签或是不续签,这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2。1月1,2,3号是国定假期,这个理由太牵强,就是不帮我签无限期合同?我有社么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3。当时2010年12月25日找我谈的经理答应,2011年1-2月这2个月先让我过去做,工资和原来的不变,如果我能坚持下来,3月份会涨我的工资,

并且3月会把1和2月的差额工资一并补上。(但是此位经理已经离职),我的工资还是没有变化,不但没变化,月份1还扣了我工资。

咨询者:fa183494上海
[咨询时间: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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