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由政府划拨的个人宅基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城市规划限制建房一直搁置至今。
09年下半年,政府招商引资,将该地块及附近大片土地划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别墅区。
今年2月,土地管理部门以旧城改造为由下发通知,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上没有提及任何补偿事宜。
请问,政府以这样的理由和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违法?如果收回,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