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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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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72584什么是编号?

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

公安局于2008年12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后,案件于2009年6月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了法院,由于需要补充证据,法院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在证据补充完成后再次起诉到法院,而此时嫌疑人外逃,那么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怎么算,算不算是取保候审期间外逃。

而公安局说是起诉后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了,与公安局的取保候审没有关系。

嫌疑人在个期间的外逃责任由哪个机关来负责。

咨询者:fa181570陕西
[咨询时间:2011-02-24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周泽高律师
[地区:江西-南昌市
手机:13767991248
积分:7265
]
回答时间:2011-02-24 12:15
周泽高
没有及时收监,应该承担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2-24 12:41
魏国鹏
取保候审发生了意外的情况应该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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