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证明商场进价已调整,零售价发生变化,不是恶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我商场于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
一商品因进价上调了,原零售价为4元,现零售价为5元,但是原来的老商品外包装上打的4元标价没有更换,所以排面上这一商品有几个是标价4元的,有几个是标价是5元的,但是这一商品的大标价签已更换为5元了。
有一顾客正好买到了外包装上打4元标价的这一商品,并到服务台投诉这多收一元的情况,服务台答复:给顾客补多收的一元钱,或者顾客也可以退货。
客人不满意并向物价局投诉,现物价局将这一事定为:价格欺诈。
从主观上我们不是想欺诈顾客,在服务台我们站在顾客的角度做出答复,请问这是否定义为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