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底,我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被人骗去后卖给第三者,我当即报了案,公安机关侦破后羁押了骗子,在未追回赃物的情况下将案子移交给县法院。
县法院接案后,我多次找他们请求刑事附带民事,他们未给附带,在判决书中也未提及对被骗车辆的追索。
无奈,我只得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谁料他们在把此案办了八个多月后又以“此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未启动过追缴程序”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
我上诉到市中院后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了我的上诉。
去年六月,我到省高院去申请再审,高院的法官说要中院进行自查,我只得再找中院。
八月下旬,中院的张院长和信访办的主任接待了我,并明确表示此案的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
信访办的法官到县法院过问此案时,县法院以他们未明确表态而糖塞,无奈,我又向县法院提起了状告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
椐说,他们又在请示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