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号我公司所在地宁波发一批货物到长春甲处,因公司员工在运单中电话号码留错成乙的号码,导致货物被乙提走。
后公司人员跟乙联系,乙承认提走货物,以为是他在别的公司定的货。
被发往吉林。被发往吉林因为物流过年停运,协商年后解决,如今物流已有,但跟乙协商,乙以没有时间,没人为理由,一直不把货物转交给我公司。
此时是否有法律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