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三与老四是送养,已经不是你父母法律上的子女,因此只有你与老二具备继承权。而你又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且与你父母共同生活,应予多分,老二应予少分或不分。
律师您好 我要说的情况比较复杂,请哪位律师留下联系方式,方便能详细的说清楚我的情况。
急需要求助。急需要求助下面我尽量说清楚我的情况。急需要求助下面我尽量说清楚我的情况我父母生了四个闺女,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所以,他们生下我时,由我奶奶养大,直到上学时,爸爸才带我在身边。
老二(我大妹)生下时,由我姑姑带大,从小她叫我姑姑是妈妈,直到上学年龄,也回到爸爸身边。
老三(我二妹)生下时,爸爸就给了我姑姑做女儿,但她的户口在爸爸名下。
中间爸爸也让她来城里读书,但她接受不了我妈妈后又自己跑回去。
老四生律下来时就送给别人,我们从来没来往过。
到我们成人时都不愿留在家里,都出嫁走了。到我们成人时都不愿留在家里,都出嫁走了父母亲他们自己过。
2000年8月父亲突发脑梗塞半身瘫痪。2000年8月父亲突发脑梗塞半身瘫痪我就和丈夫带着不到2岁大的女儿搬到我父母那里住,方便照顾他们两人。
这中间姑姑帮弄是非,我们姊妹三人不合。这中间姑姑帮弄是非,我们姊妹三人不合他们从来也没照顾过父亲,看也是很少来。
2004年9月父亲离开人世,也是我和丈夫办的后事。
父亲走后,我又照顾我母亲。父亲走后,我又照顾我母亲2009年12月份母亲也和父亲一样,我告知了他们两人,他们也来看了母亲,也照顾了母亲不到20天,后就是我一个人照顾母亲,2010年3月母亲也离开了。
后事是我一人办的,他们一分钱也没出。后事是我一人办的,他们一分钱也没出我父母走时就留下一座房子。
我想请问律师,想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分,他们有没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