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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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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68532什么是编号?

离婚房屋归属问题

我和丈夫08年结婚,孩子15个月,还在哺乳期,婚前买房入住装修家电家具共24万(现在增值48万),我拿了8万,他拿了16万,房主是丈夫的名字,因丈夫每月平均5000元,但只交给我2500元而吵架离婚,我没有工作,但我一定要孩子,扶养费会怎么支付?(孩子的保险每年7020元,直至15岁)。

如果房子给对方,我投入的部分会随房子的增值而增值吗?会一次性返还我吗?怎样能改变房屋归属? 如果房子给我,我需要付给对方多少钱呢?

咨询者:fa175785吉林
[咨询时间:2011-02-16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冬晓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1610395
积分:4341
]
回答时间:2011-02-16 14:00
李冬晓
:《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有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定抚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多种因素。《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前买方,房子的产权登记是丈夫,则女方有权要求按照房屋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女方想要取得房屋,则要按买卖关系处理,你的投资款及增值部分之外的款项应支付给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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