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兄弟是警察,2010年5月7日他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了一个比较小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6月10日以“违反五条禁令第三条酒后驾驶车辆予以辞退”为依据作出处理决定,7月16日接到辞退通知书。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2010年4月23日公布出台,2010年6 月1日实施。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对贯彻实施《条令》的要求明确指出,《条令》出台后,要认真对公安机关现有纪律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认真做好立、改、废工作,同时要根据《条令》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措施。
我兄弟酒后驾驶车辆发生时间是在条令出台后,公安机关的作出处理时间也在条令实施后。
我认为公安机关适用的依据应该是《条令》的条款,不应该是五条禁令第三条。
我兄弟多次找公安局领导和写复核材料要求复核,他们讲你不要吵了,吵你以后找别的工作都没有机会。
请各位律师给我正确的答案。请各位律师给我正确的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