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需要咨询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您,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某人(下称“张三”)在一家性质为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里做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各个施工企业(下称乙方)进行结算审计。在一次审计中,他收受了一家乙方的贿赂8000元现金,但他并未对乙方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进行格外的“照顾”,依然按照正常程序执行审计,可这事被人告发,张三性格很独,不肯给老板说好话,现在双方闹得很僵,甲方企图起诉他,罪名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现在事情进展到确定张三的那次受贿行为是否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其实张三虽然收受了一些钱财,可他并没有有意违反工程预结算领域内相关的计价依据和法律法规对乙方进行额外“照顾”,只是在审计报告中的工程结算书的个别子项上无意地存在着一些疏忽,导致个别单项子目的价格对乙方有些偏向,但是对整单施工合同而言,总价上并没有让乙方占到便宜,也就是说假如严格按照各项相关规定和计价依据进行审计,结果是一定比他审定的结果还要有利于乙方。
现在甲方说张三的行为造成结算书中的个别子项价格偏高,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否则,甲方会节省下这笔钱的;但我朋友却说虽然个别子目的确存在偏向于乙方,但更多的子项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致使整个预算书,即整个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较正常工程造价偏低,并没有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
现在我就是想要明白,核定是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核算对象究竟是对整个施工合同而言还是对合同中各个子项而言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