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校的“请假(事假或病假)迟到,早退......”等考勤制度总以大幅度的罚款来执行,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有这样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另外象学校这样的事业单位是否就可以不给教师发每月的“工资明晰条”呢?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