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期有工资补偿;
2、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补偿至产期结束
2、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补偿至产期结束
谢谢老师的答疑!
现在的问题有点小小的不同----
我爱人的劳动合同是与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期到明年4月。
(即她和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劳动合同,服务公司再和外资公司签派遣合同,我是被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日资公司工作的。)
这种情况下,希望获得以下赔偿,是否合适:
1、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工资补偿;
2、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补偿至哺乳期结束;
3、因生育保险未及时交纳的生育补贴;(包括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所产生了的各种检查费用、医疗费用、生育费用 (前面几项费用相对确定) 、意外治疗费用(其中意外治疗费用极不确定,变数很大)等)
4、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