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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承包土地被征,补偿款却另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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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承包土地被征,补偿款却另给他人

律师您好,我是个普通农民,1999年村里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村里的0.9亩土地,这0.9亩土地是第一轮承包时原有承包人的。而在1999年第二轮承包时,原承包人已去世,原承包人家属主动找村领导提出不再继续承包。村领导同意其不再继续承包并收回这0.9亩土地为村集体土地统一发包。后来村、镇领导就把该0.9亩的土地重新发包给我,同时按照土地承包的程序发放了盖有村镇两级公章的土地经营证书,并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自1999年3月起到2029年3月;为期30年的租约)

该土地在承包后,我一直耕种至2009年,这十年中,我依法履行承包合同上的规定,期间原承包人家属和村、镇政府都没有任何形式上的争议。在2009年,该土地因遇修路被征用0.204亩,征地补偿款是16728元,征地期间,我积极配合工作,按照原承包合同,我理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可在利益的驱使下,原承包人家属曾到镇法庭起诉,目的是想占有该地的征地补偿款,在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其主动撤诉,但是村、镇领导最后却把补偿款发放给原承包人;对此我十分不理解,当初土地承包合同第三条第6节明确规定:如遇乙方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给予乙方补偿。可事到如今我却还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

现在政府给我的答复是2000年3月在只有原承包人母亲在家的情况下,由原村党支部书记、会计以原承包人家地多为由从其承包地块拿出0.6亩给我承包。并从其母亲处将承包合同正本更改,但承包合同副本及镇留存副本未做更改,此块土地的承包合同,系村党支部书记、会计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更改,且没有到镇政府更改承包合同副本及镇留存副本,我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我想不明白,我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盖有村镇两级公章的土地经营证书和土地合同为什么就是无效合同?到底是谁的责任,我的权益又该怎样维护

咨询者:fa165090河北
[咨询时间: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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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1-27 14:14
魏国鹏
你是土地的承包人,土地的补偿款应该支付给你,别人占有你的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你有权要求返还补偿款,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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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勇律师
[地区:山东-潍坊市
手机:13805366981
积分:248
]
回答时间:2011-01-27 16:51
张建勇
你是合法的补偿对象,你有权获得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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