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公司对厂区宿舍应该负有一定的安保责任,对职工在厂区宿舍因侵权人(小偷)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侵权人无法赔偿时,而你公司作为安保义务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是侵权人进入厂区宿舍,造成财产损失,保安人员虽然失职,但属职务行为,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所以你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你可以提起诉讼。
从公司警卫值班室回放监控得知:2011年01月10日下午1点54分(是上班时间)一名身穿组立加工部产在线工衣的员工(查核不是公司人)开始进入公司;一无刷卡,二没警卫查核此员工身份直接进入公司。
入门进入撬开3号柜,拿走2台笔记本;三分钟后也就是下午14点05分左右再次大摇大摆从三号岗警卫值班室进入员工宿舍区,在另一栋又拿走一台笔记本,三台价值14400元;公司是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厂区必须刷卡才可放行,根据员工制度,考勤制度生产部12点20分到17点20分可刷卡进出厂区;除特殊情况必须写单经课级部级主管和管理部许可凭单据进出厂区。
员工离职制度,员工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和必须单据及交接工作和厂服,厂牌方可结薪资。
门卫室的门卫每隔时间断必须外出巡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