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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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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9317什么是编号?

离婚案

1.我已经起诉离婚,被告也已经亲自从法院拿走传票。

原定于2011年1月6日开庭,可是被告无故没有出庭,并且失去联系。

法院以被告没出庭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不予开庭,并说只有找到被告后,才能开庭,否则就要等到2年后才可以离婚。

法院这样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现在应该怎样做?

2.我也评请了律师,给我感觉在本案中律师没有起到律师的义务和权力。

我是否可以更换律师?

咨询者:fa163634吉林
[咨询时间:2011-01-21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田洪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21944200
积分:14799
]
回答时间:2011-01-21 11:18
田洪涛
需要送达被告才可以,否则不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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