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0年市值200万,股东会决议甲股东(原持股90%)转让10%股权给丙(原持股10%),仍按2005年公司成立时市值50万为标准丙支付5万元给甲,转让后在工商备案甲80%股权,丙20%。同时约定丙只享有其所持份额20%的公司经营性收益,对公司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及其产生的投资性收益丙仍只按原10%享有权益。
1、请问股东会决议对此约定是否有效?
2、变更后丙持有的20%在工商备案后应享有公司现值的20%权益,但另行约定他实际仍只享有原10%的权益,新增的10%只对公司经营性收益不针对公司资产,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请诸位专业人士帮助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