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兄妹四人都是居民户谁也不住在农村,家有十间房院子400平米,宅基地的户主原是我父亲。
父母(农民)已去世40多年没有遗嘱,4人都尽了赡养父母死后谁也没提过老家的房产问题,但在1993年大队从新丈量时,因我是老大所以大队在我兄妹都不知的情况下,将宅基地的户主就写上了我的名子,我也没将此事告知其他兄妹,我当时也不住在老家,而老家的房子一直闲,我退休后,一九九六年将户口迁回了老家但还是居民户口,同年我在院中盖了20间房子并一直出租,在2004年我又将老宅子在原基础上进行了翻盖也在出租,这些我的兄妹并不知道。
现在此地已经开时拆迁,我的兄妹听到信后知道了以上的事,找到了我要求分割遗产,并拿出了1950年国家颁发的宅基地证,上面的房主是我的父亲,但是现在宅基地的证写的是我的名字,房子也是我后盖的我告诉他们没有继承权了继承的权利了。
老房子也被我拆没了从新盖了,他们还要求分割老房子的租金,说我是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是不当得利1.我想咨询一下,在宅基地的名字是我名下的情况下,他们还有没有继承权,我们都是居民而不是农民,如果在拆迁时,连房子和院子里的地要是按平米数都给了补偿,他们说我盖的新房子补偿他们不要,他们只要老房子的面积和宅院子的面积的补偿,他们是不是应该和我平分,因我的户口于1996年迁回了老家,按照有户口就能有楼房的指标,如果大队给了我个人楼房,这算不算遗产范围,我的兄妹有没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