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未完成按揭)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
抵押期间,乙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因甲未继续向银行继续支付购车余款,银行是收回车辆还是收回甲购车时的所抵押的物品?如果收回车辆那不就损害了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了吗?丙的损失谁来承担?物权法不是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