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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以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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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以什么法律依据?

赔 偿 请 求

县妇幼保健站:

2009年11月23日,我在保健站做刨腹探查,治疗子宫肌瘤,子宫被切除,住院6天,11月29日院方让我出院。手术后小腹感觉下坠疼痛,院方让我出院时疼痛没有减轻,我要求继续住院治疗观察。院方说:“实在想住就住一天,但不给用药了。”所以我只好出院回家。回家当晚感到腹疼难受的很厉害,就打电话给张××大夫,她手机关机没打通。第二天中午才打通,把情况如实向她反映,她说:“在附近卫生室打点消炎药就好了,卫生室知道打什么药”。于是我在离家不远的卫生室打了5天点滴,没有什么效果,病情不断加重,晚上疼的睡不着觉。我只好去妇幼保健站找张大夫,她让我作了b超。b超显示膀胱底部有暗影,张大夫让我回家多喝水,说术后膀胱有点发炎。我遵照张大夫的话回家多喝水,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疼的更厉害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来到地区人民医院做了b超检查,诊断膀胱底部有大面积液,并发现有一环状东西留在体内,大夫怀疑是避孕环,手术时应该取出的。地区的大夫给开了消炎药,并嘱咐在哪里做的手术抓紧找主治大夫对病情进行治疗控制。我吃了很多消炎药都不管用,积液越来越多,最终形成包块。疼痛越来越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之后,我多次找到张大夫。张大夫说我心理作用,是更年期提前,并给开了调节更年期内分泌的药物。我疼的实在受不了后,2010年5月2号又去地区人民医院做了彻底检查,大夫诊断为粘连性包裹积液,建议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家庭困难,自己没钱治疗,我只好回来找到妇幼保健站,给予治疗解决。妇幼保健站一直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最终在亲戚借钱帮助下,我到地区中医院做了彻底检查,检查结果和地区人民医院相同,并做了手术。手术共抽出积液300毫升,并取出留在体内的避孕环。在地区中医院手术后,我的身体才一天天康复起来。从妇幼保健站给我做子宫切除手术到我自己在地区做手术,9个多月的时间,在我的多次要求下,妇幼保健站和我去地区检查3次,每次都是妇幼保健站给我找大夫,并说我的体内又长了什么肿瘤!

这次事故,给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给我本人和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如果妇幼保健站的大夫积极处理,以科学的态度积极对待,也不会造成我如此大的痛苦和损失。一是在做子宫切除手术时,避孕的环应该取出,不应给留在体内;二是在明知我因手术造成膀胱发炎,有积夜的情况下,不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说什么更年期综合证、有了新的肿瘤等,使治疗一再延误,病情发展严重,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

我家来自农村,为了供孩子上学,举家搬到县城,靠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因为我的这场病情,孩子上学受到影响,家庭借债较大。我的身体经历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家庭经济受到了很大损失,我和家人的精神受到了很大打击。

鉴于以上事实,我请求妇幼保健站给我一定的医疗赔偿。申请数额具体如下:

1、 医疗费:19562元;

2、 误工费:15个月×2473元=37097元;(含康复期3个月)

3、 交通费:1818元

4、 住院陪护费(地区):0.5个月(15天)×2473元=1229元(1人);

5、 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合计59706元,外加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并要求报销后期的康复治疗费用。

请妇幼保健站领导给予研究解决。

申请人:

2010-11-24

要求是否合理?向法院起诉,以什么形式要求保健站赔偿我?希望给予帮助

咨询者:fa160381山东
[咨询时间:2011-01-1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李晓东律师
[地区:辽宁-锦州市
手机:18604960283
积分:401
]
回答时间:2011-01-15 09:34
李晓东
1,起诉书一定要写医疗损害赔偿 不要提医疗事故赔偿
2,法院受理后一定会安排鉴定的 你不要拒绝法院强制你同意的医疗事故鉴定
3,你自己要向法院强烈要求做医院过错的司法鉴定
4,一般医院和法院要安排医疗事故鉴定,这个鉴定一般对患者不利,但山东的这个鉴定比其他地区要对患者略好点。
5,具体的赔偿项目计算 要找当地律师详细计算
6,起诉书要是写错 会很麻烦 要找个当地专业律师
7,有其他要求可以来电话 13940606394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1-15 09:39
魏国鹏
你的赔偿请求基本是合理的,请参照下列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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