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这里有一个仲裁时效的问题,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时效是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合同协议上是否约定购买方承担为原企业补交上所欠社保费及继续给职工投保的具体时间。如约定了自约定之日1年内。
我咨询律师一个问题:原有企业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在2000年时,经过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经政府批准,零价出售给了个人,变为私营企业。但是职工的身份没有与购买人签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职工的社会保险统筹金都是个人缴纳。(其中包括应由企业承担的百分之23部分也是由个人缴纳的)
在企业出售协议上、在上级政府批文上都明确了购买人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有为原企业补交上所欠社保费及继续给职工投保,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按合同协议上的条款去履行。职工们多年来上访,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请问律师:我们现在职工如何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解除原有的企业出售合同,收回企业的现有场地,待变现后来安置在职员工。这种情况能否走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谢谢!
提问者:东北老企业维权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