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的一名工厂工人,在当地上班,无固定期合同,干了二十多年了,主要做自行车飞轮的,现在单位不景气,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在家里等单位通知,2010年12月,只发了二百多元的工资,低于国家的最低生活费了,无法满足日常的生活开销,请问这样少的工资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