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没有过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请求帮助:
我以案例的方式请各位律师帮忙给分析一下其中的各人的责任,期待您的解答。
甲乙均在法律服务所工作,甲为乙的领导。乙给当事人丙代理一起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丙为受害人。甲与该案件的侵害人认识,后甲在丙与侵害人达成协议后侵害人交清赔偿款前让乙在有丙签名捺印的空白纸张上写收到全部赔偿款的收条。乙不同意,甲要求乙退出代理。乙把相关材料都交给了甲。后甲令不知详细情况的丁(丁也是该服务所的人,但是才去了不到1个月,甲也是丁的领导)在有丙签名捺印的空白纸张上写了收条,并交给了执行部门。现丙向相关部门反映称侵害人涉嫌诈骗。
请问在乙不能证明其已退出代理并将有关材料交给甲的情况下,乙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丁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