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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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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388什么是编号?

合同违约 权利

您好

我在2009年3月15日看好一个店铺.准备兑下来.与其谈好了租金,兑店价格对方也同意签定3年合同.并与其约定3月26日房屋交接.我交纳了一千元的定金.对方给我写了一张签字收条.3月26日我准时携带钱款与其见面.准备签定3年合同.但对方现在只给签定半年的合同.不给签定3年.我要求返还定金.遭到拒绝.

是否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对方.让对方返还定金.

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咨询者:AAA99广东
[咨询时间:2009-03-27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谢灿荣律师
[地区:广东-佛山市
手机:13902840371
积分:4346
]
回答时间:2009-03-27 18:31
谢灿荣
对此类仅有口头约定的条件,目前由于一方的改变,你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因为不能签订合同的责任在对方.具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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