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从09年至今生产的产品,数量和发货的对不上(采购的原料和发出的产品数量对不上),公司要求我按照我司销售价格赔偿,我们的销售价格是原料采购价格2-20倍,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还有,公司的产品我确定一个没有私自往外卖过,而且公司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我私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