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酒店的工作人员,适应期包括后面的一个月也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失误,多开了900元发票,现在酒店让我赔偿900元,并且直接在我10月份的工资里面扣掉了,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另外我在11月上旬的时候已经离职,所以我10月份拿到的工资数为2000-900=1100元,请问这种扣款方式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