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因我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检察院寄出了一份申诉状。但是检察院没有给回复。而我现在手里只有当初给检察院寄挂号信的时候邮局出具的小票。我去邮局查明这封信件的去向被告知,已经过了一年的查询期,没有办法办理。
我想问在针对我向检察院寄去信件的这个事实,到此我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
谢谢指教!